关于编制2024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通知

发布者:高宇发布时间:2023-06-14浏览次数:10

各单位:

为做好2024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,根据“一上”部门预算编制要求,现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编制范围

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,租用土地、办公用房、业务用房,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,均需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。

二、编制口径

(一)车辆

上级主管部门已批复我校车改方案,根据《中国药科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》(药大〔2019〕183号),保留车辆的更新由后勤服务集团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。

另外,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,新购置不需挂牌的在校园内使用车辆,如扫地车、巡逻车、洒水车等,不按照新增车辆申报,转为新增设备,由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。

(二)仪器设备

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应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。通用设备、专用设备分类,由各单位按照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/T14885—2010)(附件3)确定。

三、编制要求

(一)各单位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,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;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要,从严控制,合理配置。

(二)各单位应当结合存量资产情况,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,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。

(三)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,原则上不得调整。确需调整的,须报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。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,一律不得购置。

根据教育部最新要求,已批复的新增资产需在当年内购置(有效期一年),如当年未购置,计划次年购置的,需要重新提交下一个年度的新增资产配置申请。

(四)新增资产配置仅用于部门预算中申报购置资格,实际购置须按照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审批。采购时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,若本次未申报,在2024年不得采购。

(五)根据教育部上一年度审核要求,在购置必要性中需详细论证拟购设备的必要性,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设备不能满足需求的具体情况,拟购设备的具体用途、新购设备已获得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意见(党中央、国务院已批准立项项目,列入“十四五”规划项目和发改委基建项目、科研机构改善科研条件专项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等重要项目)等内容。不能简单笼统地写确有必要、科研需要、学校基础设施等,也不能只写设备的技术参数。

四、其他说明

(一)仪器设备

仪器设备购置请填写2024年拟购置设备申请表(附件1),请于6月20日下午5:00前将相关材料的纸质版(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)将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(833办公室),电子版发送至sysgl@cpu.edu.cn

(二)车辆

公务用车更新购置,请填写2024年车辆更新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表(附件2),扫地车、巡逻车、洒水车请填写附件1。请于20236月26日下午5:00前将相关材料的纸质版(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)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(314办公室),电子版发送至cpuzck@163.com

(三)附件1中的设备单价,以人民币(万元)标注,如果以美元计价,请转为人民币计价;采购品目编码和采购品目名称,请根据附件3:政府采购品目表中的购品目编码和采购品目名称填写(必须是末级编码),否则无法完成采购任务;请标注拟购置仪器、设备支出的项目号,无项目号请说明经费来源。

(四)请各单位通知本部门教职工,防止漏报。教学及科研仪器设备报给院部,由学院统一汇总报送,行政后勤如需购置设备,由所在处室负责汇总报送,每台设备只报一个归口统计部门,防止重复申报,逾期未提交的单位将视为无购置计划。

(五)特别提醒:财政部自2023年起行预算一体化业务,设备购置计划直接与财政拨款挂钩,如果申报了设备购置计划,则相应的财政拨款只能用于该设备购置无法调剂使用,请各位老师谨慎填报,确需购置的方可填报,不确定的本次无需填报(2024年下半年可追加申请),避免出现财政资金无法使用的情况。

 

 

相关部门联系人及电话:

部门

联系人

办公电话

手机

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

黄晋茹

86185073

15951876785

国有资产管理处

芦琦

86185267

13951755323

计财处

毛福兴

86185528

13813892951

 

 

附件1:2024年拟购置设备申请表---XXX学院.xlsx

附件2:2024年车辆更新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表.xlsx

附件3:政府采购品目表.xlsx

附件4:GB∕T 14885-2010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.pdf

 

     计财处    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      国有资产管理处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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